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评价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创建工作,突出群众满意,实行动态管理,压实各方责任,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幸福感满意度。
确定评价标准
《办法》规定,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用标准衡量工作,用标杆示范引领。
压实各方责任
《办法》明确创建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任务和要求,从创建工作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评价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分工,督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导问责,保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突出群众满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硬指标,没有达到群众满意度标准的一票否决,让群众参与到创建工作中,亲身体会创建工作对食品安全带来的新变化,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幸福感满意度。
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从申请到命名授牌全过程如何加强监管”“获得命名授牌后是不是享受终身荣誉”等问题,明确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跟踪评价,实现从准入—创建—日常管理—退出的闭环管理。对获得命名授牌的单位增加复审环节,每3年评价一次,打破荣誉终身制,防止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工作“一劳永逸”思想。
目前,南宁、钦州两市已被确定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市,全区有12个设区市、44个县(市)正在参与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