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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3 14:0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批),涉及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友小达面馆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烟台市蓬莱区永鹏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烟台市蓬莱区曹迪小吃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等。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友小达面馆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友小达面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永鹏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永鹏饭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曹迪小吃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曹迪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志忠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志忠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雪冠饮品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雪冠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英龙兰州拉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英龙兰州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晚梦包子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晚梦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月莲包子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月莲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荣昊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荣昊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保鲜柜中发现从仙阁市场购进的生猪肉,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梦雨牛肉板面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案
 
  2021年6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梦雨牛肉板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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