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如果您从事的是商超、药店、餐厅、酒店、快递、外卖、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请仔细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小编为大家划出《条例》中“禁限塑”条款的重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将被罚上万元,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一次性日用品的或被罚上千元!
《条例》中的“禁限塑”划重点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厅等经营者和展会活动的主办方、参展方,不得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但是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贩卖机、供应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十三条 从事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如何区分可降解与不可降解塑料袋?
不同经营场所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请参考以下情形:
请各位经营者认真落实“禁限塑”规定
不抱有侥幸心态
携手打击白色污染
推进深圳“无废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