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安泽品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5-14,规格型号:称重)。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泽品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6公斤,已销售4.6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泽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泽品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海市监处字〔2021〕00394号)并责令改正。
二、如东昌钰海苔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夹心海苔脆(生产日期:2021-01-05,规格型号:40克/袋)
上述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昌钰海苔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40袋, 共计21.6公斤,已销售540袋, 共计21.6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经销商在运输、储存环节不规范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东昌钰海苔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昌钰海苔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