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沧区稻舞自然米粉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李沧区稻舞自然米粉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6.8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 李沧区麻里福饭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李沧区麻里福饭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33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