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溧水区如海副食品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生产的爽心步步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0盒,共计6.0公斤,货值160元;已销售15盒,共计2.25公斤;库存25盒,共计3.7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2、南京市南湖菜市场刘永仁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5公斤,共计12.5公斤,货值87.5元;已销售12.5公斤,共计12.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3000元。
3、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宁海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锦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彩花生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107.5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储运不当造成的。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时,做到了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4、南京市雨花台区席建勇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无锡市锦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彩花生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310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已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或运输方面造成的。经查,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票据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5、南京市雨花台区李雷食品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120根,货值180元;已销售120根。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