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立案调查,该超市共销售过期蒸奶香蛋糕0.716公斤,货值金额28.35元。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了索证索票。而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深刻认识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该超市销售过期蒸奶香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时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蒸奶香蛋糕0.716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过期食品危害人体健康。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