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好唐就是好食材(经营者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销售的、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生产的太行山百花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经营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从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30瓶,生产日期:2020-10-22,规格型号:500g/瓶,保质期24个月。已销售4瓶,扣押26瓶。违法所得为159.6元。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6瓶太行山百花蜂蜜)。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浉市监食处〔2020〕85号。
(二)生产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蜂蜜30瓶,生产日期:2020-10-22,规格型号:500g/瓶,保质期24个月。已售出30瓶,违法所得 375元。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并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虞市监处(2021)01号。
特此通告。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