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22日,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乌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对移送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进行依法扣押,对刘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市监责改〔2021〕1号),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
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整。
03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林某某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事实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海拉尔区老王闯粮油超市经销的五香干豆腐卷进行抽检。
经查,该店所经营的五香干豆腐卷是由海拉尔区某熟食店供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熟食店进行了监督检查,至检查时该店生产的五香干豆腐卷已经销售完毕并停止生产。海拉尔区某熟食店所生产加工的五香干豆腐卷里检出不得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40,检验结论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处理
此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 ;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07
赤峰市林西县某大酒店
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7日上午,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卫健委通报,有多名患者到林西县县医院急诊室就诊,有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因这些顾客2021年6月6日中午在林西县某大酒店有共同就餐史,且发病时间非常集中,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林西县某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在1档口冰柜内存放在保鲜盒内的生鱼片与存放在保鲜盒内的半成品草原奶飘香(俗称“奶豆腐”)紧挨着存放,上面没有覆盖保鲜膜,保鲜盒内生鱼片上面重叠存放豆皮卷菜,从业人员姜某(凉菜间师傅),刘某(1档口改刀)手部有轻微的外伤,伤口有些红肿。随后林西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抽样检验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2021年7月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调查报告》以及6月11日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判定2021年6月6日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是由林西县某大酒店制售的草原奶飘香含有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导致顾客食物中毒。
经调查,得知2021年6月6日中午该酒店接待两家包桌宴席,每家4桌,共约80人用餐。进食食物详见订餐酒店点菜单,每家消费为2600元、2590元。其中草原奶飘香8份,每份49元,共计392元。当事人提供了原材料相关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证照等。
根据林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此次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流行病学特点、患者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的判断,判定本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问题食品为6月6日制售的草原奶飘香。
综上所述,因当事人制售的草原奶飘香中含有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污染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其中8人住院,21人门诊治疗,其所销售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草原奶飘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92元,视为当事人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2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10
锡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厂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案件事实
2021年2月24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范某经营的锡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范某用于存放生产奶食品原料、辅料及成品的冷库内有定量包装的黄油278瓶,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签、标识等信息,还在奶豆腐加工车间的窗台上发现有半袋已开封的甜蜜素。执法人员于当日委托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奶豆腐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3月10日锡林郭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抽检的奶豆腐中检测出了甜蜜素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270块奶豆腐和278瓶黄油,没收违法使用的甜蜜素100克;
2.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奶豆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黄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此案已办结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