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源客哆食品厂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片、土豆丝(麻辣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源客哆食品厂生产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05《马铃薯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其生产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丝(麻辣味)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05《马铃薯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
(二)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片、土豆丝(麻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片1245袋(130克/袋),“源客哆”牌土豆丝(麻辣味)34.1kg;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贰角整(500.20元);3.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贰仟伍佰元贰角整(12500.2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1〕410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造成上述2批产品不合格原因,2021年1月22日生产的“源客哆”牌土豆片菌落总数项目超标原因可能是包装袋密封欠佳,产品发生了污染导致的;3月25日生产的“源客哆”牌土豆丝(麻辣味)酸价(以脂肪计)项目超标原因可能是流入市场后运输、存储环节温度过高导致的。当事人将加大生产、储运环节的严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贵阳市南明区宾之良品超市经营的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土豆片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市南明区宾之良品超市经营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05《马铃薯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土豆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免予行政处罚。
三、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坝路分店经营的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土豆丝(麻辣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源客哆”牌土豆丝(麻辣味)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05《马铃薯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土豆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土豆丝(麻辣味)(购进日期:2021-03-25,标称生产者名称:贵州源客哆食品厂)库存6.3kg。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1〕4115号。
四、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生产的衛生酱油、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12-17的衛生酱油、生产日期为2020-09-01的黄豆酱油,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衛生酱油”和“黄豆酱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2.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1〕41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自查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对发酵温度控制未达要求,发酵时温度过低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已对员工进行严格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管理。
五、贵阳白云菲翔超市经营的衛生酱油、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白云菲翔超市经营的标示生产企业为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的衛生酱油(生产日期为2020-12-17)、黄豆酱油(生产日期为2020-09-01),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贵阳白云菲翔超市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衛生酱油”和“黄豆酱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衛生酱油、黄豆酱油时,收集了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对购进的产品进行了验收并在台账中进行了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衛生酱油”和“黄豆酱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衛生酱油”14袋、“黄豆酱油”1袋。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1〕4113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