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供人类食用的酒类产品时,应随附由第三方实验室、其他机构或酒类产品生产商签发的证明酒类产品安全和质量的文件(原件或副本或电子版本),这些文件必须包括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进口葡萄酒除豁免情况外应按欧盟(EU)2018/273、(EU)1308/2013、(EU)1306/2013等相关法规提交声明及证明材料;
(2)该控制程序第15.1款所述以外的非动物源性食品,且提交了证明安全和质量的文件原件、副本或电子版以供验证,则应加盖“准予销售”印章;
(3)货物随附的文件不符合欧盟和/或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时,如不正确或不完整等,和(或)未提交确认安全和质量的文件,将扣留货物并执行该控制程序第29款中指定的操作。
上述修订将于2021年8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