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
Q:备案依据
A: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Q:申请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Q:申请资料
A:
均为电子版资料
1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4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Q:申请流程
A:
1种植场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隶属海关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3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标准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4隶属海关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审批通过并提交;
5总署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备案种植场名单。
Q:具体操作过程
申请表可以登录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
企业填报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申请时填写信息的界面
企业备案情况查询可在海关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查询
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中国海关企业
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Q:收费标准
A:
Q:如有其它问题
A:
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