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现将全省近期查办的与群众紧密相关、影响较大的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件类型涉及制售假冒白酒、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局查处某窝点涉嫌制售假冒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调查摸排线索,前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圩村某住宅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发现,住宅内摆放了大量含有“今世缘国缘”、“梦之蓝”字样的酒箱、手提袋、瓶盖、合格证、酒瓶、瓶身标签及二维码标签,同时现场还发现了用于制作假酒的起瓶器、工具刀、热熔枪、热熔胶枪、漏斗、502胶水、铆钉及铆钉枪。经随行专业人员鉴定,现场发现的酒瓶为真,其余发现的工具材料均非原厂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房屋产权所有人杨某,杨某表示该处住宅以每月300元的价格租出,他仅知晓房客手机号码,其他信息一概不知,也并未签订合同。随后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另一处制假窝点,在现场同样发现大量制假售假工具。
经现场核查,本次行动共计扣押今世缘质量合格证等包装材料4.14万张(个),国缘纸箱等包装材料606个(套),洋河梦系列防伪贴等材料916卷(个),初步估计涉案货值达200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
此案违法窝点位于比较偏僻居民住宅,涉案产品包装材料与酒水分开储存,且多为夜间装车发货,附近工业企业较多,距离市区较远,车辆和人员进出频繁,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当事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了消费者。通过本案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盐城市盐都区王某销售无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肉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882箱鲜肉粽,8卷标签,标签上印有“嘉兴粽子,品名:鲜肉粽(真空装、熟制),产品标准代号:SB/T 10377,产品类型:有馅类、蒸煮类糕点,重量/规格:散装称量,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产商:嘉兴恒元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嘉兴米丽奇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浙江嘉兴”等字样。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通过中间人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电商负责人林某向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鲜肉粽883箱。4月12日,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安徽专线将鲜肉粽发给当事人。4月13日,当事人收到鲜肉粽882箱(物流途中丢失1箱),准备包装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鲜肉粽采购价格为3.1元/袋和4.65元/袋。当事人印制的上述标签未经过嘉兴米丽奇食品有限公司和嘉兴恒元斋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
当事人印制虚假生产日期、虚假产地,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鲜肉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都区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882箱鲜肉粽,没收8卷标签,罚款88.7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守护百姓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监管,通过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三无”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确保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苏州市姑苏区某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2020年12月25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某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大量待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茅台、五粮液、国缘、国窖1573、梦之蓝等白酒,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经营待售的上述共计182瓶侵权白酒是从个人渠道回收的,回收价格比市场价低一百到两百元,并准备年后按照店内正品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白酒以现金方式交易,无交易凭证。根据当事人口供正品价格和已售白酒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待售的侵权白酒共计17.43万元。
当事人从个人手上回收茅台、五粮液、国缘、国窖1573、梦之蓝等共计182瓶,置于店内待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姑苏区局作出没收182瓶侵权白酒、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
典型意义
假冒侵权的白酒在市场上屡有出现,一些不法商家贪图价格便宜,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上回收、购进白酒,品质无法保障,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南京某工厂涉嫌使用非法添加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执法专项抽检中发现南京某学校食堂经营的“某®椒盐”含罗丹明B(非食品添加剂),且“某?椒盐”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经调查,上述产品的经销商为南京A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商为南京某调味食品工厂(以下简称某工厂)。某工厂利用虚假的委托合同,无证生产某品牌产品,后利用其法定代表人配偶注册的有合法食品经营资质的A公司销售产品,将违法生产的产品合法化。南京市局对A公司产品进行抽检,在椒盐粉和花椒中又检出罗丹明B。
某工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A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三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拟作出行政处罚。
对某学校食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南京市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罗丹明B是一种鲜桃红色的合成染料,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而本案中罗丹明B添加在花椒及含花椒的椒盐粉中,是日常抽样检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学校食品安全抽检入手,一源三查,是全面落实食品案件“四个最严”要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