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朱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5公斤,共计4.5公斤,货值765元;已销售4.5公斤,共计4.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建立了进货台账记录制度,但未索取同批次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3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