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个批次食品不合格:胶州市南关宏大调味品厂生产的“花生酱”(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11-13、2020-11-23),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435732493、GC2137000043573249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6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胶州市南关宏大调味品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南关宏大调味品厂2020-11-13、2020-11-23分别生产“花生酱”200瓶。涉案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8元。胶州市南关宏大调味品厂生产不符合明示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胶州市南关宏大调味品厂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