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香辣花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07/23香辣花生(烘炒类)2袋(9.6元);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人民币8000元。
2.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奥克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奥克斯店经营的富然池三合一速溶咖啡在配料中已注明含有“氢化植物油”,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3.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的富然池三合一速溶咖啡在配料中已注明含有“氢化植物油”,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富然池三合一速溶咖啡4盒(279.6元);2、没收违法所得30.4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