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崂山区某馄饨店涉嫌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执法人员在崂山区某馄饨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发现来伴蒜牌腊八蒜5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保质期90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伴蒜牌腊八蒜(生产厂家:淄博雪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保质期90天)5盒;2、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2. 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执法人员在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操作台发现可可百利58%苦甜黑巧克力粒一袋,净含量5kg/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 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可百利58%苦甜黑巧克力粒1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 保质期24个月);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3.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岭头香老面包保质期过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贰圆陆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4.崂山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执法人员发现崂山区某火锅店现场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1024.8元(壹仟零贰拾肆元捌角);2.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5.崂山区某鱼火锅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执法人员发现崂山区某鱼火锅店现场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已宰杀加工红鳍东方鲀6.4斤;2.没收违法所得1715.2元(壹仟柒佰壹拾伍元贰角);3.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6.崂山区某家常菜馆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执法人员对崂山区某家常菜馆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草鱼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