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第427号公告《含有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和第428号公告《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标准》,相关法规和标准分别对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质量要求和污染物要求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具体见下表:
公告号 |
相关法规/标准的主要内容 |
具体要求 |
备注 |
第427号 |
《含有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 1、规定大麻或大麻成分“Cannabis、Tetrahydrocannabinol, THC”等术语定义; 2、规定了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五类含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 3、规定了含大麻和大麻成分食品的质量标准、标签要求。 |
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以下五类含有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儿配方成长食品; (2)婴儿调制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调制乳粉; (3)婴幼儿辅助食品; (4)含咖啡因的饮料; (5)规定的其他食品。 |
法规原文 |
第428号 |
《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标准》 规定了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Total Tetrahydrocannabinol, Total THC)和大麻二酚(Cannabidiol, CBD)的污染物标准 |
规定以下四类食品中不得检出总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 (1)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成长食品; (2)婴儿调制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调制乳粉; (3)婴幼儿辅助食品; (4)含咖啡因的饮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