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市钢城区惠民果蔬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农药氧乐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客都购物广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监督抽检农药氧乐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食子路口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1.5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顺成葆善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辣椒)案
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9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钢城区尚美美容中心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