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芝罘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鲁司〔2021〕39号),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6月9日《关于印发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烟农〔2020〕1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