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5类食品134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19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万州区浪香格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万寿路8号1层212号摊位胡代华销售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北碚区锡永白酒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江津区渝溪酒厂生产的散装白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重庆市康百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中吉街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重庆市彭水县联合乡蔡家坝村2组刘清均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万州区牌楼宜乐民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兴通路分公司销售的手工井水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酉阳县佳兴购物中心销售的嫩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重庆市荣昌区清升镇农贸市场水产摊区2号叶昌贞销售的乌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永川区李世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花鲢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潼南区品味生鲜超市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猪肾,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沙坪坝区凤敏超市销售的鲫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奉节县曾兴星购物中心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万州区长星一路富临爱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综合农贸市场68号摊位王远红销售的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八)秀山县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凤栖路分店销售的猪肉(宝肋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秀山县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凤栖路分店销售的猪肉(瘦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彭水县谢春容百货零售店销售的豇豆,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一)江北区刘勇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腊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江北区刘勇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柳根(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三)潼南区佳友鑫餐饮店销售的鸭肠,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潼南区佳友鑫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十四)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3支路20号附7号杨梅加工自制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长寿区燕维干货经营部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重庆柚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餐包(面包),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七)重庆市高新区巴福镇福旺街131号吴小洪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八)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61号附1、2、3号韩化忠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九)璧山区景秀食品经营部加工自制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