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案件查办作为整个行动的主线,严厉查处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努力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市场监管真正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案例四
杨某某干鲜水产店销售未经检疫进口肉品案
经查,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从河南郑州王某处购进涉案牛肚40件,通过冷链专用车运到安康。2021年1月9日,安康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店内冷库有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进口牛肚33件(重量12公斤/件),依法予以查封。经翻译,该肉品产自阿根廷。截止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7件。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将销售出的货物全部召回。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提供不了涉案进口冷冻牛肚购货票据、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购进未经检疫进口冷冻牛肚480kg,销售84kg,主动召回84kg,涉案货值31080.00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1.没收牛肚40件;2.处罚款54.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陕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销售豆腐皮案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销售豆腐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在豆腐皮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当日共生产豆腐皮250kg,并全部销售,总货值为2000元。经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当日生产销售的豆腐皮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生产经营的豆腐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豆腐皮进行了召回,但最终召回数量为零。
当事人在豆腐皮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其他情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六
杜某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宝塔区杜某某皮冻加工店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宝塔区杜某某皮冻加工店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检测人员对现场成品皮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设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扣押,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对扣押的产品分别提取样品,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详细检测。2021年5月17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皮冻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48mg/kg。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矾所使用的食品范围分别是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虾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皮冻在陕西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中,食品类别归属于肉制品,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目前,当事人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现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
宝鸡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凝胶糖果和固体饮料案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宝鸡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75元;2.罚款24000元。
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宝鸡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从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规格为120粒艾聪宝十月馨孕妇营养ɑ亚麻酸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10盒;规格为60粒艾聪宝十月馨孕妇营养ɑ亚麻酸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15盒;规格为5g×18袋步雪颗粒固体饮料15盒。随后,将上述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375元。
经进一步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调查,1.凝胶糖果(无糖型)执行标准为:SB/T 10021-2017《糖果 凝胶糖果》。其配料表标示内容与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2.步雪颗粒固体饮料标签内容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强制标示内容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75元;2.罚款24000元。
案例十
仲某某生产销售假香油案
2021年5月29日,安康市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仲某某及其儿子在集贸市场现场制售假香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 2021年5月29日,仲某某及其儿子从汉滨区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赶到平利县老县镇,并在集镇河堤边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芝麻油。当事人事先购买桶装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装在其汽车第二排的铁质油罐中(可装500斤)。该油罐下端有一个电动抽油泵,输油管经改装走暗线从车底一直延伸到车厢后沿,再通往放置于车厢的芝麻油榨油机榨膛口。有群众购买时,先打开芝麻油压榨机,放入熟芝麻压榨,在油品流出时,再打开抽油泵开关,将铁质油罐中汇合的油品与现场压榨的芝麻油进行混合售卖,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油品。
经抽样检验,从当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装成品)检出香精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进一步调查核实,仲某某自2020年11月份以来已销售1400公斤上述油品,售价36元/公斤。现场扣押半成品油205.71公斤,成品芝麻油28公斤,上述货值共计58813.56元。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掺假掺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1年7月15日办案机构将此案向安康市平利县公安局移送,7月16日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