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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1〕第8期总第6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06 17:31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等8大类食品1233批次样品,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4大类食品中的16批次样品不合格。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等8大类食品1233批次样品,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4大类食品中的1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兽药残留超标、检出非食用物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超标、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酒泉、武威、白银、定西、平凉、庆阳、临夏、兰州新区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庆城县百全鲜肉店销售的前腿肉(猪肉)(抽样日期:2021-3-18),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白银区海琴大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猪肉)(抽样日期:2021-3-23),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白银市白银区大刚肉店销售的猪肝(抽样日期:2021-3-22),其中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庄浪县柳洋洋鲜肉店销售的乌鸡肉(抽样日期:2021-3-25),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安宁生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5-25),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非食用物质检出问题
 
  (一)七里河区江家豆腐店销售的扁豆芽(抽样日期:2021-5-31),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州新区东红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扁豆芽(抽样日期:2021-6-1),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临洮县大队长主题火锅店销售的油饼(油炸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4-3),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甘肃农垦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條山大曲白酒(生产日期:2020-7-31),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农垦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河州春天下财富酒(生产日期:2020-7-9),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真菌毒素超标问题
 
  (一)兰州新区蜀都川味王餐饮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03-16),其中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甘肃银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花生(自制)(花生及其制品)(抽样日期:2021-03-24),其中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白银市白银饭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花生(自制)(抽样日期:2021-03-26),其中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标称金塔县胡杨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杨春酒(生产日期:2020-12-28),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金塔县胡杨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杨春原浆液酒(生产日期:2020-11-18),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武威锦绣宜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叭叭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鸭排(生产日期:2020-8-28),其中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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