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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02 10:18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案
 
  2021年03月18日,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萍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槟榔(快乐吐槽版)包装袋上印有“益生菌(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的字样。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印有“益生菌(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字样的枸杞槟榔(快乐吐槽版)共计1.51万包,每包售价10.5元,计销售金额15.855万元。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槟榔系列产品属于普通食品。
 
  当事人上述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对食品管理有关规定,“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属于保健食品相关功能用语,企业不得对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和保健功效,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疾病治疗或者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案
 
  2021年3月25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小梁鱼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4日,该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和县小梁鱼行(刘某)经营的购进日期2020年12月4日泥鳅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上述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泥鳅为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日以11元/斤的单价从泰和县城农贸市场曾记甲鱼水产店采购,共购进了9斤,计购货款99元。尔后放在当事人开办的小梁鱼行按13元/斤单价以零售方式对外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款117元,从中获利18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对人体有直接损害,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同时容易诱导耐药性的传递,从而影响该类药物对人的临床疗效。因此,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百姓的生命健康有重要意义,通过抽检发现风险隐患,在控制风险、分析原因、整改提高、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保障食品安全。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1年01月29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欣源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5瓶侵权“Penfolds”葡萄酒,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萍乡市欣源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奔富(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经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与价格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 “Penfolds”奔富 BIN128葡萄酒60瓶单价260元/瓶和奔富BIN407、36瓶单价590元/瓶,共计96瓶,购进价共36840元。到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Penfolds”奔富BIN128和BIN407已销售58瓶,其中BIN128单价销售为350-428元/瓶,BIN407单价销售为650-730元/瓶。另有13瓶为当事人自用。
 
  当事人上述销售假冒“Pinfolds”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5瓶侵权“Penfolds”葡萄酒;罚款2.5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市场监督部门对于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始终利剑高悬,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案
 
  2021年4月22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奉新县狮山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贵州茅台酒”白酒,该产品名称贵州茅台酒,规格53度500ML,品种飞天,库存26瓶,进货渠道南昌洪城大市场,无联系方式。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的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进行鉴定,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不属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调查了解上述白酒,厂家鉴定价格为1839元/瓶,货值47814元。经批准,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5月16日调查终结。2021年5月17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侵权白酒26瓶;2.处以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暴利,使用非法手段销售侵权商品,致使“山寨白酒”在市场上鱼目混珠,严重扰乱了白酒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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