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食品方面的案例有:
其中涉及食品方面的案例有: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以假充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假鸭血”案
根据媒体提供的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对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黑窝点”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鲜鸭血,销往餐饮单位,由餐饮单位将“假鸭血”直接作为火锅菜品或加工成毛血旺等菜品进行销售。同时,涉案产品山梨酸及钾盐含量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2021年6月,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山东唐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餐饮单位作出顶格处罚,处罚没款合计190.96万元。
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1家“黑窝点”及13家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立案处理,对17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条件恶劣、隐蔽性强,除以鸡血冒充鸭血外,还超范围添加山梨酸及钾盐,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重拳出击、严格执法,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持续释放震慑打击效应。
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经营含“瘦肉精”的羊腿肉案
根据省局监督抽检结果,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经营的羊腿肉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克伦特罗)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案该批次羊腿肉货值金额972元。2021年6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11.9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克伦特罗是最常见的“瘦肉精”之一,动物体内残存的“瘦肉精”对人体危害很大。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全面禁止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惩。
三、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佗景堂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根据举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佗景堂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固体饮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山东佗景堂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人参黄精玉竹”“葛根决明子”两种固体饮料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涉案货值330余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6月,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董某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案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中添加的格列本脲和二甲双胍是用于降糖的化学药物,硝苯地平是用于降压的化学药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严禁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该案跨两省四市,涉案人员多,链条长,危害大,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追根溯源,追究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及时消除了社会危害后果。
四、烟台莱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虚假标注厂名厂址“苹果醋”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调度莱山区、蓬莱区局联合行动,一举查获位于莱山区午台村和南塂村交界处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苹果醋”案。当事人为逃避检查,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标注虚假的厂名:烟台花木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通过在蓬莱区办理的“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和拼多多网店上销售,涉案货值123.61万元。2021年7月,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苹果醋原浆270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没款合计2027.86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严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真实的厂名、厂址是合法食品的必要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管违法者多么隐蔽、多么狡诈,只要其触碰法律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打严惩,绝不手软。
七、泰安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祥龙酒水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泰安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祥龙酒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13瓶、“赖茅”系列白酒506瓶、“剑南春”白酒15瓶、“海之蓝”白酒9瓶、“梦之蓝”白酒6瓶、“五粮液”白酒5瓶涉嫌假冒。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厂家鉴定,当事人侵犯了“贵州茅台”、“赖茅”、“剑南春”、“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6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554瓶,并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酒水行业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倒逼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