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川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等相关规定早已通过各种渠道传达宣传到所有冷链食品经营者,理当成为冷链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中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7月28日,泸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日常检查中,查处一起未进入泸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检测案。
“此次检查共发现进口冷冻鸡爪(原产地:美国,生产日期:20210513,保质期:20230513)、进口冷冻鸡脚(原产地:巴西,生产日期:20201008,有效日期:20221001)2个品种未进入泸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检测”。
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已先行登记保存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信息来源:泸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