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市场要按规定要求组织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验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二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三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四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是集中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要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电子档案建档率必须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