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0371-65683114;
二、电子邮件:ylzc114@163.com;
三、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4日。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等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行为 |
造成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20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35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欠付一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欠付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2.欠付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欠付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2.欠付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3.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欠付三个月以下的。2.欠付35万元以上的。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4.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 |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35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5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行为 |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7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未予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行为 |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8 |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警告仍不改正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9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 行为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且违法行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且违法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0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1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2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4.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2.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4.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5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6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7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8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2.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50万元以上的。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9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行为 |
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
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