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处罚!
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
罚款50000元!
以案示警,速往下看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抽检移送案件,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琥珀核桃仁”,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共生产“琥珀核桃仁”(规格型号:150克/袋)30袋,出厂价13.5元/袋,货值共405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琥珀核桃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经过综合考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