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商河县国庆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德州市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告知函(德临市场通报函【2021】2号)及附件,材料中显示该单位于2021年3月18日向临邑县中和物流园李成杰销售的辣椒经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单位的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1年7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二
商河县宏盛景顺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5月14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HSTT2021021479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2021年4月22日商河县宏盛景顺超市抽检的尖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的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1年7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三
商河县龙力升水产品经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STT2021021263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2021年4月20日在商河县龙力升水产品经销处抽检的活草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测结果为188μ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1年7月16 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四
商河县丰集水产养殖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STT2021021263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4月20日在商河县龙力升水产品经销处抽检的活草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测结果为188μ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对商河县龙力升水产品经销处负责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草鱼是在商河县丰集水产养殖场购进的,并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单据,当事人对以上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1年7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