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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铜陵市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23 15:20 来源: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铜陵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编制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相关专家:
 
  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铜陵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编制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请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填写《铜陵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反馈给联系人,逾期不复函,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方晴,联系电话:0562-2885395
 
  E-mail:tlgsjspk@163.com
 
  地址:铜陵市木鱼山大道与太平湖路路口
 
 
 
 
  202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吉祥、陈叶平、方晴、×××、×××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术语与定义、人员要求、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样品采集、样品检测、后续处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各类市场监管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单位的快速检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3.2
 
  高风险食品品种
 
  综合考虑我国居民膳食结构、消费人群和消费模式、食品特性和加工工艺、既往监管情况、健康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且参考国外管理方式和经验做法确定的风险程度高的食品品种。确定过程中不但有专家评议,也结合了海量检测数据,应用了数据模型,又与监管状况和消费者关注感知等进行了契合。
 
  4 环境设施
 
  4.1  实验室应至少分为操作区域和办公区域,且分区合理,标识清楚,配置样品柜、器皿柜、试剂柜、冰箱、办公桌、文件柜等设施以满足仪器设备运行和检测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4.2  实验室应保持良好的照明、通风和排水通畅,开展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5 管理制度
 
  5.1  实验室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上墙公示。
 
  6 人员要求
 
  6.1 实验室应配备专兼职实验人员(含第三方机构派驻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知识;实验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检测任务需要。
 
  6.2 实验人员应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上岗;实验人员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
 
  6.3 实验人员每年应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每年参加培训时长应不少于16个学时,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实验室管理、快速检测方法技能、快速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后续处理等,经考核不再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的,不得上岗。
 
  7 仪器设备
 
  7.1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需要按相关标准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仪器设备应满足日常检测项目需要。
 
  7.2  实验室内检测仪器、辅助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满足检测项目需要及正常运行要求,并保留相关记录。
 
  8 试剂耗材
 
  8.1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需要,采购快检试剂;配备的快检试剂品种、数量应检测任务相匹配。
 
  8.2 购买关键试剂和耗材时,应索取并保留生产厂家提供的有效证明,并按相关程序验收、使用、保管。
 
  8.3 试剂和耗材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和设备,且存放条件需符合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8.4 试剂和耗材的使用应有使用记录。
 
  8.5 实验室配制的各种溶液应明确标识,并注明试剂名称、配制时间、配制人员、有效期等信息。
 
  9 样品采集
 
  9.1 采样应采用随机方式,由采样人员在被采样单位(或摊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当场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并由被采样单位(或摊位)签字确认。
 
  9.2 采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被采样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员等信息。
 
  9.3 批发(农贸)市场实验室采样应每月覆盖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市场监管所实验室采样应每月至少覆盖辖区内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9.4 样品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9.5 每个品种样品应进行留样,留样量应满足检测需要,留样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
 
  10 样品检测
 
  10.1 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应根据不同季节重点产品、消费趋势及食品安全风险等制定检测计划。
 
  10.2 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原则上应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检测任务。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实验室应在每天上午8点前完成检测;农贸市场实验室应在每天上午9点前完成检测;市场监管所、商场超市实验室应在每天上午10点前完成检测。
 
  10.3 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实验室每天检测任务量应不少于30批次,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实验室每天检测任务量应不少于15批次,市场监管所实验室每个工作日检测任务量应不少于10批次。
 
  10.4 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实验室每天应不少于2批次兽药残留和2批次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实验室每天应不少于1批次兽药残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市场监管所实验室每个工作日应不少于1批次兽药残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
 
  10.5 实验室每月高风险品种检测批次所占总批次数比例应不少于30%。
 
  10.6 样品前处理应满足样品制样方法、部位、数量及贮存条件等要求。
 
  10.7 检测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
 
  10.8 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应再进行 2 次复验,3 次检测结果中有2次为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10.9 通过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10.10 检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安徽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共享平台。检测人员和所在机构应保证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不得修改数据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10.11 实验室应当通过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釆取LED或电视屏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布快检结果信息;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销售者(被抽样单位或摊位信息)、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公布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11 后续处理
 
  11.1  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应通知被采样单位(或摊位)立即停止销售;批发(农贸)市场或商场超市实验室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应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被采样单位(或摊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被采样单位(或摊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做好相关处理记录;被采样单位(或摊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结果为合格,相关费用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相关费用由被抽样单位(或摊位)承担。
 
  12 资料管理
 
  12.1 检测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各项制度、检测仪器说明书、统计报表和媒体介质的数据库等相关文件应分类,指定专人登记,定期存档。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不得私自对外公布。
日期: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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