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期...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23 10:08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崂山区石老人小李水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5130067;黄岛区小俩口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435732739;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经营的“羊腿肉”,SC20370000412337731;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 经营的虎峰蛋糕,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435731689。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崂山区石老人小李水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5130067;黄岛区小俩口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435732739;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经营的“羊腿肉”,SC20370000412337731;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 经营的虎峰蛋糕,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435731689。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崂山区石老人小李水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3月17日,市局向崂山区石老人小李水果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韭菜腐霉利和辛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小俩口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6月15日,市局向黄岛区小俩口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腐霉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经营的“羊腿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月13日市局向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于2020年12月3日购进不合格羊腿肉19.44斤,除被抽样4斤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08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01号。相关案件线索已通报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胶州市爱梅肉食店(王雷)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四、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 经营的“虎峰蛋糕”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5月25日,市局向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于2021年4月16日购进不合格虎峰蛋糕3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16号。案件线索已通报供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李沧区众旺兴超市(刁玉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日期:2021-07-23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