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反对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21年8月18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商务局635室(西安大路1788号)或传送至邮箱191587780@qq.com。
长春市反对餐饮浪费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强化和落实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和先进典型的引导引领作用,倡树文明新风。
第七条 每年八月第二周为本市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周。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主题宣传活动,并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引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培养节约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经验和正面典型,监督、曝光、批评餐饮浪费行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带头传播文明用餐风尚。
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制定行业公约,推广实施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引导餐饮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文明、健康、节俭、环保的消费习惯。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不断提高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各环节管理水平;
(二)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节约餐饮、“光盘行动”、按需点餐等标识标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的提示提醒。
(三)明示食品份量和价格,加强服务人员进行点餐培训,发现过量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用餐结束后提醒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提供绿色环保打包服务;
(四)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
(五)承办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将反餐饮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根据消费需求提供分餐服务;
(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七)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有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二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点餐师,推行分餐制、公筷制,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研发减少餐饮浪费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粮食和其他食材资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动态用餐管理制度,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做到按照用餐人数采买、加工制作、配餐。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学校、幼儿园选择校外供餐的,应当择优选择能够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餐品的供餐单位,提高供餐质量,防止餐饮浪费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根据生活实际合理采买日常食材,采用适当方法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对身边亲人、朋友传播勤俭节约理念,培养节约节粮良好习惯,树立健康文明家风。
第十六条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应当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节俭办理,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和家庭就餐合理点餐、适量用餐。
第十八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第十九条 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平台自我监督管理,对平台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制止发布散播餐饮浪费的不良行为。
自媒体及直播者应当遵守网络传播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假吃、催吐、猎奇等方式散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内容,注重传播弘扬健康文明饮食文化。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规劝,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采取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文化广播电视和电旅游、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