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7月31日前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eshichu@scjgj.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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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特殊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21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殊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将特殊食品销售纳入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中,现就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办理方式
1、拟销售特殊食品,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含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开办者),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在符合《营业执照》设立条件的同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经营范围中选择“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中一项或多项,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仔细阅读《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2),无需提供其他备案材料即可完成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可根据记载的范围开展销售活动,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拟销售特殊食品,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无“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经营范围的经营者(不含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开办者), 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根据经营者实际情况在经营范围中选择“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并仔细阅读《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2),无需提供其他备案材料即可完成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可根据记载的范围开展销售活动,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于本通告实施之前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中一项或多项的经营者(不含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开办者),即日起可根据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特殊食品经营活动,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4、拟销售特殊食品,同时拟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不含小食杂、小餐饮店开办者),应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根据经营者实际情况选择“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项目提出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散装食品条件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5、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取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可直接经营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包括特殊食品销售),无需单独申请许可或备案。
6、拟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即不属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不含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开办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登记有“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即可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7、已办理特殊食品经营备案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未变更,仅备案信息变化(如报告外设仓库、报告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变更经营场所信息等)的,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过“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修改特殊食品备案信息。
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特殊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可登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中一项或多项,办理特殊食品经营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特殊食品经营备案的,应当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登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备案的具体方式可参照本通告第一部分。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全部内容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备案自动失效。
四、本通告自2021年7月XXX日起实施。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附件:
1.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2.《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
附件1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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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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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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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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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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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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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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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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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区域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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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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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 网络食品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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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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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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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冷藏冷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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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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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是否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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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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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网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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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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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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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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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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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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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外设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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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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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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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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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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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 冷冻□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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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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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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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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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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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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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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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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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 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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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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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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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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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一、注意事项
1.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备案事项的,无需重复填写此表。
2.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住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企业备案后,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或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变化的,可以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务登录,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 或“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进行填报。
二、名词解释
1.住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内容保持一致。
2.经营场所:填写经营者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实际地点。
3.食品经营区域面积:指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6.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13.直营: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开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经营的店铺。
14.加盟: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
附件2
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
一、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拟经营特殊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拟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2.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3.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区(专柜),距离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二、特殊食品经营者需注意的情况
1.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
2.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
3.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发布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针对0至12个月的婴儿所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及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他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