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调味品共15大类食品132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菏泽市东明县东达恒远百货商行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淄博市沂源县俊明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淄博市临淄区淄博奥华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继合综合农贸批发市场01号郭庆(供货商)的豇豆,倍硫磷和灭蝇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潍坊市坊子区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坊子佳乐家超市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滕州市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滕州翔宇店销售的芹菜,甲拌磷和噻虫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309号烟台国际博览中心广场东侧51-4号房李大军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物尔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日照市向北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聊城市阳谷县寿张镇张祥成(小摊点)加工的烧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临沂市费县胡阳镇东峰商店销售的熟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东营市河口区河龙疏导点徐中芹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龙口市东海海之韵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市照宇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白醋,总酸(以乙酸计)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识要求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松岚本色精致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新陈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青岛市李沧区甄鲜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日照益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潍坊高新区亿佳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高青华茂食品厂生产的冰糖月饼,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高青华茂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润都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