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等基本要求。
该标准明确,生产加工场所应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不受污染源污染。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应进行有效分隔。
食品小作坊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建造。食品热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米以上。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应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操作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喷洒香水。
根据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对被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安徽省纳入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共8780户,占全省食品生产主体的46.2%。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省食品小作坊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食品小作坊产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食品小作坊3年整治提升行动,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和督促实施工作,并将适时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推动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