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部分进口国家/地区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准入要求。我国相关出口食品企业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还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相关卫生法规要求,并获得进口国家/地区的注册资格后,方可向该国家/地区出口相关食品。
以下是韩国对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
对韩注册简介
韩国对水产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卫生注册。
主管部门:韩国海洋水产部。
输韩食品企业应符合韩国国外食品生产场所的相关要求。
按照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简称特别法),由韩国食品和药品安全部组织安排对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包括现场检查计划等。
下图为韩方对国外水产生产企业检查表示例:
注册产品品种
食用水产品
(1)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对韩注册要求
根据中韩两国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中韩水产协议):
(1)我国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韩国卫生管理标准,经海关备案登记后,由海关总署向韩国推荐注册工厂名单。
(2)海关定期检查对韩注册的加工厂及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混入的危害物质,以确保符合要求。
(3)韩国相应管理机构对已注册的加工厂进行抽查。韩方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卫生安全方面问题时,韩国可暂停从该加工厂进口制作、加工、包装的水产品,直到问题完全解决。
需要关注
(1)我输韩冰鲜、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禁用物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金属异物检查,规定不得检出;冰鲜、冷冻养殖鱼和甲壳类的抗生素(土霉素等)检查;即食冻鱼及软体贝类的微生物及致病菌的检查;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的麻痹性贝类毒素检查;冻罗非鱼、金枪鱼块和鱼片产品、真空包装冻罗非鱼产品的一氧化碳检查;一些产品的焦油色素检查等。
(2)《中韩水产协议》规定了可输韩河豚的种类,共21种(详见下表),产品为冰鲜、冷冻,未经加工或仅去除内脏。官方出具的证书上应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3)韩国《水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定海洋水产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域、渔场、设备等进行“安全性检查”;海洋水产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分、残留物等的检定;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对韩注册流程
注册申请(包括变更和取消)可在“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出。系统网址:
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
备注
请完整准确填写企业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注册信息查询
申请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在“我的档案”中查询本公司的详细备案信息和对外注册(包括韩国注册)信息。
或登录韩国官方网站“国家水产品质量管理院→信息→检验检疫→海外生产加工设施现状”查询,系统网址:
http://www.nfqs.go.kr/hpmg/data/actionProductionFacilitiesInternationForm.do;jsessionid=F6AFFB2543279DBADFCA9A3300F31EEA?menuId=M0000221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