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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12 10:35 来源:肥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例和食品经营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例。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天天优客超市经营销售的韭菜,在2021年1月2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是7.1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残留量≤0.2mg/kg的技术要求,该检品报告不合格,该超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食品经营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玖柒餐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4月29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到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后厨内发现1瓶无标签标识的芝麻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对以上物品进行查扣。该单位的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姜老太保健品店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6日,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姜老太保健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乌梢蛇蝮蛇粉(固体饮料)1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乌梢蛇蝮蛇粉(固体饮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肥城市姜老太保健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金银花牛蒡根颗粒(固体饮料)1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金银花牛蒡根颗粒(固体饮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钰宸幼儿园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到该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该幼儿园食堂时在食堂内发现1瓶无标签的料酒。执法人员当场对这瓶料酒进行查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爱玉超市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案
 
  2021年4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肥城市爱玉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范围销售保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并且还在销售保健食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张伟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经营食品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万隆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伟经营的小作坊糕点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并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1年4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伟仍在经营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张伟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经营食品并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金满福蛋糕房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面粉未查验并留存合格证、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5月7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面粉仍未查验并留存合格证、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廉记金麦夫面食馆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5月2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廉记金麦夫面食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日期: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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