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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09 10:52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板栗酥”“百香果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抽样单编号:GC20450000622234540;生产日期:2020-09-03)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香果饼”(抽样单编号:GC20450000622234718;生产日期:2020-09-11)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6;2. 罚款95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员工进入生产车间操作前未按要求洗手消毒,直接接触食品;二是包装机员工进行操作前未对机器设备及工器具进行消毒作业,包装工未使用酒精擦拭冷却传送带;三是冷却车间当天未进行紫外线杀菌,杀菌不彻底;四是化验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微生物自检。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企业停止生产,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及时召回不安全产品,对已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三是加强公司关于生产流程规范的管理制度及生产前准备工作并且落实责任到人;四是生产过程严格依照工艺操作规程执行,特别是班后对于冷却车间与包装车同的清扫,班前使用酒精擦拭所有成品能接触到的机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处理,防止不合格品产生;五是完善每批次产品检验规程,做到不同配方的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自行建立相应检测验证措施,并对该批次产品大批量留样观察,做保存测试,对不合格的产品绝不投放市场;六是完善采购验收管理规定,增加对供货商资质审查、原料验证、记录进货来源。
 
  二、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经营的“琥珀花生”、“芥末味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普宁市合百客食品有限公司”的“琥珀花生”(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6291;生产日期:2020-08-1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普宁市合百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芥末味花生”(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6292;生产日期:2020-08-1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郑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元;3.处51000元罚款;上述罚没共计5107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荣朔食品商行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三、郑州市管城区一梅食品商行经营的“重庆怪味胡豆(油炸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一梅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庆怪味胡豆(油炸类)” (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6043;生产日期:2020-09-0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一梅食品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一梅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区一梅食品商行免予处罚。
 
  四、郑州市管城区晓凯食品商行经营的“多彩豆(混合花生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晓凯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广东叶下桃食品有限公司”的“多彩豆(混合花生豆)”(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6296;生产日期:2020-09-18)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晓凯食品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晓凯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区晓凯食品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五、新郑市华南城隆祥副食商行经营的“竹叶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华南城隆祥副食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南阳市自然泉饮品有限公司”的“竹叶水”(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1554;生产日期:2020-05-1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华南城隆祥副食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华南城隆祥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因该商行法人在监狱服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止案件调查。
 
  六、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经营的“蔡记薄饼(香葱鸡肉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漯河蔡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蔡记薄饼(香葱鸡肉味)”(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5414;生产日期:2020-05-0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七、郑州市管城区惠康超市经营的“坚果水果燕麦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惠康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广东汇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坚果水果燕麦片”(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7257;生产日期:2020-08-2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惠康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惠康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坚果水果燕麦片”3袋。
 
  2021年7月2日
         附件_1:2021年15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pdf
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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