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郑晓燕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2月1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郑晓燕对外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为假冒品牌白酒。经查,郑晓燕于2021年1月8日销售给举报人“贵州茅台”白酒10箱合计60瓶。举报人用去7瓶,剩余53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权利人“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认定为84376.00元,2021年3月19日举报人将53瓶涉案白酒退还给郑晓燕,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白酒采取强制措施。郑晓燕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53瓶侵权白酒,罚款100000元。
江苏永辉超市南京红山路分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的农产品案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对江苏永辉超市南京红山路分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黑鱼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抽检,检查发现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黑鱼3.9千克,抽检及售出3.515千克,剩余的黑鱼因在运输或售卖过程死亡进行了报废处理,对售出黑鱼已实施公告召回。
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2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75000元。
浦口区蓝云卤菜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1月18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蓝云卤菜店在汤泉街道瓦殿村冷库中存放有20箱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前蹄。经查,该经营店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证明、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材料。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冷冻猪蹄20箱,罚款120000元。
南京超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3月27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京市江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通报,南京超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南京超燃减肥训练营发生疑似多人食物中毒事件,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食堂为参加其训练营的学员提供就餐服务。至2021年3月27日16时许,共计有23人在当事人开办的食堂中午就餐后出现呕吐、恶心、腹痛、腹泻等症状,经及时救治,已全部康复。根据南京市江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造成23人食物中毒的原因是午餐中食用的扁豆丝未能烹饪到位,引起皂素中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15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你我共同努力,如您发现相关线索,欢迎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相关报道: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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