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总则。
增设食品类型分类的一般原则:在个别食品类型中规定的定义说明了该食品的一般特征,虽然因新生产技术的使用等生产方法、使用的原料等与该告示中规定的食品类型的定义不一致,但如果生产的食品与某一食品类型的产品相同,就可以分类为该食品类型。
2.修订食品通用标准及规格。
1)修订加工、生产标准,使调味食品与饮料类可以以片剂形态生产。
2)为了防止吸水而包装好的干燥、粉末产品,若标明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将其冷冻时,无论是室温还是冷藏产品,均可以以冷冻方式进行保存、流通。
3.修订食用昆虫的重金属标准。
1)将食用昆虫的个别标准修改为食用昆虫统一标准。
2)将总砷标准修改为对人体危害较大的无机砷标准。
4.修订兽药适用标准。
1)在畜产品“牛、猪、鸡、牛奶、鸡蛋”及水产品“鱼类”中检测出个别未规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时,适用一律标准。(0.01mg/kg 以下)
2)即使低浓度也会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生长调节剂(以促进成长、增加体重等为目的使用的成分等)、类固醇类消炎药物适用“不得检出”标准。
5.修订长期保存食品的标准及规格。
对于超过12个月的罐装、瓶装罐头和甑煮食品中的流通产品,适用长期保存食品的标准及规格。
6.按类型修订食品标准及规格。
1)修改食醋类型定义,将液体以外的粉末、颗粒形态的食醋也归类为食醋。
2)将除海水以外的自然产物生产、混合其它盐或使用新的生产方法生产的食盐归类为其它盐类。
3)删除食盐中硫酸根离子规格以及修改其它盐的氯化钠规格。
7.修订食品原料目录。
8.新增以及修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残留限量标准的重新评估结果,修改腈菌唑等9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根据《农药管理法》中的(预)注册农药及进口农产品残留限量标准的设定申请等,新增以及修改草丁膦等112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9.修订一般试验方法。
1)删除食盐中硫酸根离子的试验方法。
2)新增丙硫唑的试验方法。
3)扩大无机砷试验方法的试液制备食品范围。
10.修订相关附则,使其可以提前适用于新增的“含乳加工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