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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食品行业热点:钟薛高“天价”雪糕引争议:因一款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的广告宣传词,农夫山泉陷入舆论风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30 08:2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夏日炎炎,6月也即将过去,在这一个月里,食品行业有哪些热点呢?6月中旬,#钟薛高雪糕最贵一支66元#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钟薛高“天价”雪糕引争议;6月下旬,因使用产自日本福岛县的“拂晓白桃”为噱头宣传,农夫山泉陷入舆论风波。
  食品伙伴网讯 夏日炎炎,6月也即将过去,在这一个月里,食品行业有哪些热点呢?6月中旬,#钟薛高雪糕最贵一支66元#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钟薛高“天价”雪糕引争议;6月下旬,因使用产自日本福岛县的“拂晓白桃”为噱头宣传,农夫山泉陷入舆论风波。
 
  钟薛高“天价”雪糕引争议
 
  6月中旬,雪糕品牌钟薛高的热搜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每次都踩在网友的敏感线上,被屡屡推上热搜。
 
  6月15日,@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 发布了一条本月4日在北京卫视财经频道播出的访谈节目《艾问人物》的片段,钟薛高创始人林盛的一番言论——“钟薛高最贵的一支卖66元,成本就40元,你爱要不要……”,引发了网友的争论,#钟薛高雪糕最贵一支66元#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6月16日,钟薛高官方微博发布原视频回应此事,其辟谣称,林盛上述言论是指柚子和酸奶加起来120多万元一吨,“它(指柚子)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爱要不要”是指来自日本的原材料柚子很贵,而不是喊话消费者,更没有接在卖66元雪糕的后面。同时称其对于别有用心的恶意造谣,移花接木,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虽然钟薛高对创始人的言论进行了辟谣,但对于钟薛高的争论并没有停止,并牵扯出了前两年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一事,钟薛高再次登上热搜前十。
 
  6月17日,钟薛高两年前的“旧账”被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9年4月、2019年8月,钟薛高因发布虚假广告,分别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0.3万元和0.6万元,原因均包括宣传噱头与其配料表成份不符。
 
  2019年4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9月,钟薛高在官网发布的产品介绍中存在多处虚假宣传。如钟薛高在其销售产品酿红提雪糕页面宣传“不含一粒蔗糖或代糖,果糖带来更馥郁的香气,只选用吐鲁番盆地核心葡萄种植区特级红提,零添加,清甜不腻”的内容。检验报告显示该红葡萄干规格等级为散装/一级,宣传特级红提构成虚假宣传。
 
  钟薛高在爱尔兰陈年干酪雪糕页面宣传“钟薛高荣誉原创,中国首款顶级陈年干酪,鲜奶与陈酪的奇妙组合,独一无二,原产切达陈年干酪,陈放经年,色金黄,味甘浓香,零添加,营养健康”的内容。而在2018国际奶酪与乳制品大奖英国最佳的切打干酪奖中,钟薛高雪糕所使用的打干酪未获任何奖项。
 
  2019年8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钟薛高自2019年3月起,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一款轻牛乳冰激凌产品网页宣传“不加一滴水、纯纯牛乳香”等宣传内容。经官方核实,该款冰激凌产品配料表中明确含有饮用水成分,其宣传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此,6月17日晚,钟薛高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道歉信,对“创业初期因产品原材料等原因遭到的两次行政处罚”致歉,同时罗列了接受工商行政处罚后两年来的一系列整改措施。
 
  之后,钟薛高向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发律师函,对“钟薛高是智商税还是物有所值”“钟薛高最贵一支66元”等词条的创建方及相关文字、视频内容提出异议,要求“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等。
 
  农夫山泉因使用产自日本福岛县的“拂晓白桃”为噱头宣传引争议
 
  6月下旬,因一款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的广告宣传词,农夫山泉陷入舆论风波。
 
  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爆料,农夫山泉微信公号今年4月1日发过一篇题为《对不起,我们没有这个朋友》的文章,农夫山泉新推出一款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这篇文章在介绍拂晓白桃风味气泡水时使用了“拂晓白桃产自日本福岛县”的字样。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农夫山泉商品使用的原料桃是否来自日本福岛县。此外,有媒体报道的图片显示,疑似在一家超市的该产品宣传物料上,也特别注明了“福岛县产ATAKUTI桃”的字样。此爆料一出,农夫山泉因使用产自日本福岛县的“拂晓白桃”为噱头宣传引发网友争议。
 
  在网友的质疑声中,6月27日,就农夫山泉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产品原料来源事宜,农夫山泉在官方微博回应称,该款气泡水的配料中没有从日本福岛进口的成分。农夫山泉产品的标签标示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无任何错误或误导。农夫山泉称,“拂晓白桃原产于福岛,我们研发人员依据拂晓桃的独特风味,创制了类似拂晓桃风味的产品,与拂晓桃产地没有关联。”
 
  同日,浙江省建德市监局发布关于农夫山泉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原料来源有关情况的调查通报:2021年6月27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的农夫山泉(建德)新安江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农夫山泉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的生产原料无从日本福岛县采购的情况。
 
 

  关于农夫山泉拂晓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原料来源有关情况的调查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发布
 
  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以“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告》指出,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障食品安全。
 
  《公告》强调,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公告》表示,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此外,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最高检等七部门印发《会议纪要》 规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构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会议认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会议强调,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要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会议认为,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认定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测报告等予以认定。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会议要求,法院、检察院、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可以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相关报道: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检等七部门印发《会议纪要》 规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6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征求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拟订了《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以基于风险原则和增强可执行性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2项。
 
  建议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B 1900-2010)、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41-2015)、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41-2015)等7项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理化检验方法 总则、食品中二苯醚的测定、食品中天冬酰胺和谷氨酰胺的测定、食品中渗透压的测定等8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以及1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1项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标准,1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标准,2项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相关报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17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问答》
 
  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问答》。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将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为做好新国标过渡期内配方注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就过渡期内注册申报分类管理、配方调整研发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指导申请人科学开展配方研发及试生产工作、规范注册材料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整理形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问答》。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部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6月11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七部门联合召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部署启动视频会议。
 
  据了解,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方案》指出,治理的11个重点品种分别为:“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肉牛肉羊;“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各地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品种。行动时间为2021年6月~2024年6月。
 
  重点任务涉及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转变种植养殖方式;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用好达标合格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强化行刑衔接;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10个方面。
 
  相关报道: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部署启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就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中提到,酱油、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
 
  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同时,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高品质的酱油和食醋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研发生产低盐酱油等产品。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辣椒红等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5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发布征求意见。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辣椒红等3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辣椒红、辣椒油树脂为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作为着色剂用于其他(仅限魔芋凝胶制品)(食品类别16.07),改善产品感观。辣椒油树脂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其他(仅限魔芋凝胶制品)(食品类别16.07),改善产品感观和风味。两种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均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还有1种是白油(液体石蜡),为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范围为鲜酵母制品加工工艺(最大使用量为1.5g/kg)。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请联系news@www.sqrdapp.com。

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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