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
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
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直营连锁门店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工作;组织对连锁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申请进行评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工作。
第五条 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附件1);
(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可参照附件2);
(三)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连锁企业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需要现场进行核实的,可以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第七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总部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并完成评审,以《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表》(附件3)形式出具评审结果。评审通过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公告》)。
第八条 《评审公告》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依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公告》有效期内,连锁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基本流程布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交评审申请,或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停止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连锁企业因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不再符合“先证后核”适用条件的,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其适用资格。
第九条已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本企业总部已通过评审的《评审公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查询);
(三)《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5)。
应当由总部作出承诺,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及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
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依申请实施许可审批。对未按“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出申请或总部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仍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连锁企业直营连锁门店因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3年内该连锁企业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5月4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