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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19 10:34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法律修订颁布之日起对浙江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法律修订颁布之日起对浙江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021年6月15日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专栏中的“我要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平台),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其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统一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采集经营信息。
 
  完成信息采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号和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生效。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查询中心“备案信息公示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备案编号同时由各地办证短信中心发送给申请人。
 
  已经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采集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程电子化平台重新进行备案信息采集,备案编号不变。
 
  已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申请备案的,应当由经营者先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再办理备案;已经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后不再符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情形的,应当在扩大经营范围之前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删除“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项目,“多证合一”备案失效。变更后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按照有关地方法规规定进行监管;属于特殊食品的预包装食品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日期: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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