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钱某委托其父亲购买价格便宜的冷冻生牛肉,用以加工生产。后其父联系了被告人丁某,分两次以每公斤20元左右的价格购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制品。被告人钱某明知上述购进的冷冻牛肉无检验检疫证明,仍然将第一次购进的牛肉加工后送往部分超市及农贸市场对外销售,获利1万余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局在对被告人钱某经营的作坊检查时,现场查获9箱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制品。同年8月,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丁某经营的门市内查获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151箱。经翻译公司翻译鉴定,所查获的160箱牛肉均产自印度。
另查明,为防控口蹄疫及其他动物传染病,印度系我国禁止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
法院审判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钱某违反国家规定,购进国家禁止进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