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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11 16:4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3类食品68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68批次、不合格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3类食品68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68批次、不合格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湖州南浔徐缘府酒店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湖州市吴兴区红丰农贸市场吴兴肖玲生面店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杭州临安高虹农贸市场王玲豆制品营业部销售的老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浦江县郑家坞菜市场唐秋菊摊位销售的酸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湖州凤凰街道汤良建生面店销售的年糕,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衢州市友好饭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虎皮卷(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桐乡市濮院第二农贸市场王青海蔬菜摊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瑞洲百货超市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中心农贸市场任良国摊位销售的切片年糕,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任良国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污染
 
  (一)德清武康开源水行销售的标称德清龙吟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吟山山泉包装饮用水(山泉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衢州市开化夏记食品商行销售的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吃得来川味居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德清县武康街道城东菜市场钱彩林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台州市黄岩区中心菜市场王菊琴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德清县武康街道城东菜市场丁小利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杭州临安青山湖农贸市场立权副食品店销售的蜂蜜,果糖和葡萄糖、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台州市黄岩区柔桥综合市场应佳群摊位销售的腊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日期: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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