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满足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修订了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仅在江西省内适用,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胶原蛋白(肽)列入“其他食品”类别,由省局受理、审查、许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