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份开始,王某在乐安县鳌溪镇前坪路开了一家早餐店,售卖其自行制作的油条。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王某未经称量仅凭经验添加“明矾”等食品添加剂。同年7月28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生产的油条依法检查并取样检验,经鉴定,王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物检验结果为342mg/kg,超出国家标准3倍。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退缴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