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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市监函〔2021〕29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04 17:23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整治内容
 
  以2018年以来国抽、省抽中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特别是多次不合格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为重点企业;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较多或存在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风险的淀粉制品、肉制品、糕点、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调味品、水果制品、食用油、饮料、炒货、葡萄酒、白酒、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许可条件。企业应持续保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不得擅自改变许可条件。
 
  2.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生产配方应与申请许可时提供的配方一致。配方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配方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
 
  3.原料控制。企业应严格原料供应商审核把关及原辅料进货查验,不得购进和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不合格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原辅料。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原料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原料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生产过程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关键生产环节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投料准确,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生产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可能添加到产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标签标识。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规定,在醒目位置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注明“零售”字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6.产品检验。企业应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产品检验记录和凭证应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样量不得少于1倍全检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7.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应委托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质量安全负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
 
  1.食品配方。生产加工食品应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2.原料控制。企业应严格原料供应商审核把关及原辅料进货查验,不得购进和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不合格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要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原辅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应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
 
  3.生产过程控制。企业要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标签标识。食品标签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
 
  5.产品检验。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按规定保存产品检验记录和凭证,落实产品留样制度。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所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自查是否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要自查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自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食品添加剂问题和风险清单,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形成食品添加剂专项自查报告,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认真核查企业自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检查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依法从严处置。综合运用警示约谈、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督促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时、完整、规范录入食品追溯信息,推动食品追溯平台常态化持续使用。
 
  (三)加大抽检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和本地监管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置,控制风险,整改到位。
 
  (四)严处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标签不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成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惩重处。对涉及上下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五)推进信用监管。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收集整理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大力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添加剂问题高度敏感,社会高度关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力举措,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注重宣传引导。高度关注相关舆情,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宣传,积极处置应对,稳定生产经营,稳定消费信心,避免不实炒作形成舆情事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督导。加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和暗访;各市局也要组织对辖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跟进工作指导,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四)严守工作纪律。本着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文件,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擅自向社会泄露相关信息。
 
  (五)加强信息报送。2021年11月30日前,请各地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含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统计报表)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处。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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