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87号)和全国夏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早籼稻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收购工作领导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粮食市场形势下,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重农抓粮积极性,又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端稳端牢中国饭碗。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政治高度上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不断提升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夏粮收购工作,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确保早籼稻收购平稳有序进行。
二、落实收购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20〕20号)《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储备订单粮食计划的通知》(闽粮粮〔2021〕4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以及《关于公布2021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273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查遗补漏,确保收购政策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切实加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解、落实到户、收购资金和直补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直补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监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启动、停止托市收购。要严格执行质价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要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要严把收购和验收关,加强入库粮食检验,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要严格规范入库检斤单、质量检验单等收购凭证相关资料的记录和留存管理。要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预案,对不达标粮食的收购,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优化为农为企服务
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决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优化收购现场服务,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价格,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做到随到随收。创新开展“互联网+”收购,积极推广预约收购、上门服务等方式,并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预期
各地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收购进度统计和价格监测,准确掌握早稻市场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情况。要在继续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多形式、多角度、高频率宣传和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把握。要及时发布早稻市场价格、供求等信息,引导农民把握市场行情,形成合理预期,适时适价售粮。要加强舆情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防止虚假信息传播,为收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收购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监管。适时组织粮食收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粮食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和“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推进节粮减损,坚决反对粮食浪费
各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粮食行业落实好节粮减损各项政策举措。要着力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粮食提质进等,帮助农户降低损失、增加收益。要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节粮减损技术,减少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损失浪费。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开展农户科学储粮,因地制宜推广适用于农户的储粮装具,并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要全面推进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倡导企业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争当爱粮节粮表率。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27日